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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旧城区改建
8.1 旧城区改建区域划分及改造办法
8.1.1
旧城区的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确定:
中心城区的旧城区范围是东起岐关西路、华柏路、莲兴路、东明南路、东兴路;北至张溪村、石岐河、狮窖河;西新居路、47号[规划]路、升华路;南至博爱路(见附图8.1.1 第92页)。
8.1.2
旧城区改建按区域分为旧城风貌保护区和旧城改造区。
8.1.3
中心城区旧城风貌保护区的范围是以孙文西路为中心东至民生路,北至光明路,西到石岐河,南到泰安路及规划的民族路向西延伸段,总面积共0.7平方公里。
旧城改造区范围内除风貌区外,属旧城改造区(见附图8.1.3)。
8.1.4
旧城风貌保护区的规划原则是严格保护、积极维修、合理改建、风貌不变;严格保护市级及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8.1.5
旧城风貌保护区的改造规划应遵守以下规定:
①
保护传统建筑风貌,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1米;
②
适当降低建筑密度,严格控制容积率,适当增加公共绿地;
③
基本不破坏原有的道路系。
8.1.6
旧城风貌保护区的改造一律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未批准前,对危房一律只准解危加固。
8.1.7 旧城改造区的改造原则是统一规划、合理利用、注意维修、逐步改造、分期实施,逐步改善旧城区内生活居住和交通运输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完善城市的综合功能。
8.1.8
旧城成片改造区用地规模不低于0.5公顷。
8.1.9
旧城改造区有传统骑楼的街道,不得拆建。
8.1.10 旧城改造区的改建应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污染工业应限期改造,逐步进行搬迁或转产。
8.2 文物、古建筑与传统风貌保护
8.2.1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应予以妥善保护,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8.2.1.1
旧城区内分布有二级风景名胜保护区及三级风景名胜保护区。
①
二级风景名胜保护区包括所有规划二级景点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②
三级风景名胜保护区包括规划中的三、四级景点及市级文物保
护单位各景区山林公园。
8.2.1.2
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目执行。
8.2.1.3 在划定的景观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
8.2.1.4 在风景名胜保护区内,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
8.2.1.5
被保护对象有破损的,应有计划进行恢复并按原状修复。
8.2.2
旧城风貌保护区内以保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街区和民居的居住环境空间为目的。应确定重点保护对象及其保护区域和保护措施,调整与保护目的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对于风貌保护区内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还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8.2.2.1
传统商业骑楼街,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现有建筑应加以保护,
原则上不进行改建、扩建,可进行维修加固。有倒塌危险的建筑,按传统特色形式恢复,但应保持原有外观形式不变。按规划要求必须新建的建筑,层数限制在2-3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1米。
8.2.2.2
旧街区内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环境统一,不得破坏整个街区的环境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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