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工业、仓储
7.1 工业用地
7.1.1
工业用地布局
7.1.1.1
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按不同类型工业在城市中合理布局;应有能够满足未来发展需要和具有良好工程地质条件、排水条件的用地。
7.1.1.2
应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业区和工业组团集中布置,避免工厂分散建设,还应注意节约用地。
7.1.1.3
有气体污染物和烟尘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水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不应布置在城市上游地区和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7.1.1.4
应有良好、可靠的基础设施,包括水、电、废物处理和燃料供应设施。
7.1.1.5
二类工业用地必须单独布置,不得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他功能区相混合;并应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7.1.1.6
二类工业需要有较好的道路交通条件,集装箱车通道应布置在疏运方便的地方。
7.1.1.7
三类工业用地应远离城市单独布置,其与其它非工业用地之间须保持一定距离,符合相关的卫生防护距离规定和标准。
7.1.1.8
三类工业用地应在总体规划确定的三类工业园区内选址,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旅游区内选址。
7.1.1.9
高新技术园区是以高科技产品开发为主,兼具科、工、贸性质的综合性产业功能区。
7.1.1.10 高新技术园区用地应有良好的基础设施、高质量的生活工作环境和高效的通信设施。
7.1.1.11 高新技术园区可安排一类和二类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办公用地以及单身宿舍用地等,不应布置三类工业用地。
7.2 工业用地规划控制规定
7.2.1
备用地不得参与总用地平衡。
7.2.2
工业用地容积率的规定
7.2.2.1
工业用地标准容积率为1.5;
7.2.2.2
一、二类工业用地可建容积率不得超过2.0,三类工业用地不超过1.5。
7.2.3
工业用地绿化率的规定
7.2.3.1
中心城区范围内,一类、二类工业用地绿地率须≥25%,三类工业用地绿地率须≥40%;
7.2.3.2
镇区范围内,一类、二类工业用地绿地率须≥25%,三类工业用地绿地率须≥40%;
7.2.3.3
在工业厂区总平面图中,绿地要有明确的界线,经批准后的总平面图不得改变。
7.2.4 二类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三类工业用地建筑密度不得大于40%。
7.2.5
工业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第四章有关条款执行。
7.2.6
工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规定
7.2.6.1
当工业建筑与工业建筑相邻时,其建筑红线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得小于自身消防间距的一半,且建筑间距应符合消防规范;
7.2.6.2
当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相邻时,则视工业建筑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款退让用地红线;
7.2.6.3
当工业建筑相邻地块使用性质不能确定时,则视其相邻地块为居住用地,按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款退让用地红线。
7.2.7
工业厂区内建筑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
7.2.8
一类、二类工业用地内可配套建设一定规模的单身宿舍,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15%,其用地仍为工业用地;居住生活建筑与工业建筑之间的间距须按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即应符合7.2.6的规定;三类工业用地及相邻地区严禁建设职工宿舍。
7.2.9
工业用地内可建设生产辅助建筑等,但其总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以本企业产品维修、展销、社会服务设施为主的建筑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5%,其用地仍为工业用地,不得转功能为其他用地;
7.2.10
工业用地开发须按规划要求进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7.3 工业区
7.3.1
工业区是指相对集中布置若干工业企业群的一定地域范围。
7.3.2
工业区选址要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工业区宜成片开发,每个镇的工业园区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33公顷,市级工业园区的用地规模不宜小于200公顷;
7.3.3
在镇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区须按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7.3.4
工业区应有良好的对外交通条件,应有不少于两个和城市主干道联系的出入口;
7.3.5
工业区内用地构成可按下表的规定:
|
用地面积 |
工业、仓储 |
生活及公用设施 |
道路 |
绿化 |
|
用地比例(%) |
≤65 |
10~15 |
7~9 |
≥20 |
7.3.6
工业区内部道路分级设置,其宽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
主要通道 |
车行道的宽度 |
≥15米 |
|
人行道宽度 |
≥4.5米 |
|
道路红线总宽度 |
≥24米 |
|
次要通道 |
机动车道宽度 |
≥8米 |
|
人行道宽度 |
≥3.5米 |
|
道路红线总宽度 |
≥15米 |
|
工业区防火通道及服务路宽度 |
≥6.0米 |
7.3.7
工业区停车场应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0.3货车位设置。具体计算公式为:
车位(大货车)=(总用地面积×1.5)÷100×0.3
7.4 仓储用地
7.4.1
普通仓储用地
7.4.1.1
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
7.4.1.2
属国家储备仓储用地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保障;
7.4.1.3
仓储用地宜集中布置,其选址不应靠近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工矿企业,以及会对储存商品造成污染或产生腐蚀的工矿企业。
7.4.2
普通仓储用地技术规定
7.4.2.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仓 库 类 型 |
防护距离(米) |
|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废品仓库 |
≥300 |
|
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 |
100 |
|
蔬菜、水果、600吨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与设备供应仓库、木材和箱桶装仓库、其它无毒无起灰料的仓库 |
50 |
7.4.2.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得少于上述规定值的1.5倍。
7.4.2.3
仓储用地的绿地率不得少于25%;
7.4.2.4
仓储用地内可布置少量为仓库管理服务的办公、宿舍等配套设施,但其总建筑面积不得大于仓储用地内总建筑面积的15%;
7.4.2.5
多层仓库的标准建筑容积率为1.5,可建容积率2.0。
7.4.3
危险品仓储用地规定
7.4.3.1
危险品仓储用地是指用于储存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炸药、雷管、化学或其它易燃、易爆、剧毒等具有危险性物体的用地;
7.4.3.2
危险品仓储用地的选址应远离城镇,并应符合环境保护、防火、防爆、防灾的要求;
7.4.3.3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范。
7.4.3.4
石油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其与城市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有关规定。
7.4.3.5
严禁在危险品仓储用地上布置与危险品仓储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4.4
特殊仓库用地的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应远离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火葬场等场所。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冷库宜布置在城市边缘或郊区;鱼类冷库宜靠近渔业码头设置
7.4.5
堆场用地应布置在城市的边缘、远离水源地,且不得布置在居住区或建成区的上风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