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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
6.1
一般规定
6.1.1
本规范所列各项设施,凡涉及与配建规模、指标相关的人口数,均指中心城区或镇区常住人口;有暂住人口使用需求的设施,对暂住人口的计算规定则在相应条目中另作规定。
6.1.2
当教育、医疗卫生等经营不属城市规划规定的配套项目时,其规划标准可不完全受本规范的限制。
6.1.3
中山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为市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居住组团级四级。市、区和镇二级为城市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两级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居住用地。
6.1.4
公共服务设施可分为:
①教育设施
②医疗卫生设施
③文化娱乐设施
④体育设施
⑤商业设施
⑥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⑦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⑧市政公用设施
6.2
教育设施
6.2.1
中等学校
6.2.1.1
规模:中心城区按90座/千人(包括普通中学、职校、中专、技校);学校标准规模为30班或36班,每班50座,建筑面积8-10平方米/座,用地面积18-21平方米/座;镇中心区按100座/千人计算,建筑和用地指标可采用中心城区上限指标;按人口配置中学时,应另计入20%暂住人口。
6.2.1.2
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
6.2.1.3
应选择在交通方便、阳光充足、场地干燥、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的平坦地段。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6.2.1.4
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生产贮藏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库房等不利于学生学习、身心健康和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距铁路不应小于300米;与城市主干道相距不小于100米;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大于24米宽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6.2.1.5
新建或用地受到一定限制的改(扩)建中学,应设有400米或300米环形跑道运动场、不少于四个篮球场和一个排球场。运动场应有不少于一组的100米直跑道,直跑道每组6条计。
6.2.2
职业中学、技校宜独立设置,布点由规划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中学执行。
6.2.3
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设置,应以市政府的长远计划来确定。技校、中专的建筑和用地标准,可参照普通中学上限指标执行。
6.3
医疗卫生设施
6.3.1
医院
6.3.1.1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3.5床/千人计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床,用地面积110-120平方米/床;按城市人口配置各级医院时,应另计入暂住人口。
6.3.1.2
市级医院一般规模为300-500床,为全市服务,最小用地规模为2.4万平方米。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和建设用地指标(m2/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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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200床 |
300床 |
400床 |
500床 |
600床 |
700床 |
800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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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64-67 |
63-65 |
62-65 |
61-64 |
6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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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面积 |
91-126 |
90-125 |
88-123 |
87-122 |
85-120 |
6.3.1.3
区和镇级医院一般规模为50-100床,每区和镇(中心区)设一处,为全区和全镇服务,最小用地规模1.2万平方米。
6.3.1.4
中心城区内已有市级医院分布的区不再设区级医院,但可以设门诊部。中心城区根据需要可增设专科医院,专科医院的设置应结合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加以确定,其建设规模和标准由市政府长远规划确定。
6.3.1.5
医院宜设在交通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6.3.1.6
有教学任务的医院,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0m2和每位学生25-30 m2,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有急救中心、传染病区、放射性或需特殊隔离者,以及有大型诊断和治疗设施的医院,用地标准可采用上限指标。
6.4
文化娱乐设施
6.4.1
文化中心(文化馆)
6.4.1.1
市级文化中心,应结合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进行设置。
6.4.1.2
区和镇级文化中心,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内按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4000-6000平方米,用地面积12000平方米;较大的工业区内也应设一处;按人口配置文化中心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4.1.3
中心城区内设有市级文化中心的区,可不再设区级文化中心。
6.4.1.4
位置应选在交通方便和人口集中的地方,宜结合或邻近公园绿地。
6.4.1.5
各级文化中心都应设有阅览室,其规模不宜小于50座。
6.4.2
青少年活动中心
6.4.2.1
中心城区每8-10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1000-1500平方米,用地面积1000-2000平方米;各镇区可设一处,建筑面积和用地指标采用中心城区下限值;按人口配置青少年活动中心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50%暂住人口。
6.4.3
影剧院
6.4.3.1
一般标准:每5万人设一处300-500座的电影院,建筑面积1.5-2.5平方米/座。
6.4.3.2
中心城区每区设一处500-800座的综合性多功能影剧院,建筑面积2-2.5平方米/座,用地面积3.5-4.5平方米/座;镇区可按6.4.3.1标准设置,也可采用6.4.3.2的下限值设置;按人口配置影剧院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4.4
图书馆
6.4.4.1
中心城区设市级大型图书馆一处,按5-10座/万册设阅览席;镇区可设一处镇级图书馆,藏书量为10万册,按10座/万册设阅览席,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按人口配置图书馆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5
体育设施
6.5.1
运动场
6.5.1.1
一般标准:每0.3-0.7万人设2个羽毛球、1个篮球场;0.7-1.5万人设2-4个羽毛球场、2个篮球场、一座健身房。
6.5.1.2
中心城区每15-20万人设一处综合运动场,用地面积4-6万平方米。综合运动场内应设标准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和乒乓球室。镇中心区可不设综合运动场,但可按6. 5.5.1的标准和内容设一项或若干项的运动场地;按人口配置运动场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5.1.3
工业区可按工业人口数量,参照本标准设置运动场地。
6.5.2
游泳池
6.5.2.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用地面积2000-3000平方米;按人口配置游泳池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80%暂住人口。
6.6
商业服务设施
6.6.1
综合市场
6.6.1.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500-800米,每处用地面积3000-5000平方米。须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停车场以及设有不少于20平方米办公面积的市场管理所;按人口配置综合市场时,应另计入相应区域的暂住人口。
6.6.1.2
肉菜市场: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每1-2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为300米,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
6.6.2
其他
6.6.2.1
中心城区内,在市级中心应设有包括若干数量大型超市、百货商店餐馆、酒店;区和镇级中心应至少设一处中型超市或百货商店,以及若干餐饮店。
6.7
行政管理设施与社区服务设施
6.7.1
行政办公
6.7.1.1
市、区和镇直属行政、团体机构等办公设施,应结合中心城区和镇区规划,在市中心或区和镇中心位置,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进行设置,其建筑和用地指标,参照使用办公建筑设计相关标准。
6.7.1.2
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和镇区3-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700-1200平方米。
6.7.2
派出所:中心城区和镇区3-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建筑面积700-1000平方米。
6.7.3
工商所: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3-5万人设一处,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可结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6.7.4
社区服务中心:中心城区每区和各镇中心区设一处,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
6.8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6.8.1
敬老院
6.8.1.1
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生活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中心城区每5-10万人设一处,规模为100人,建筑面积15-20平方米/人,用地面积25-30平方米/人;各镇区可设一处,建筑和用地指标采用中心城区下限值。
6.8.2
托老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