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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利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范。 1.2
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规范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未作规定,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 本规范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 本规范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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